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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能反悔吗?这5个法律依据可证明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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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13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拆迁户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撤销协议吗?这5个法律依据证明协议无效

第一部分、正在诉讼中的典型案例

1、案情概要

2015年8月,该市政府发布通告称:为深刻吸取天津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隐患大排查,发现杨某家两幢房屋存在电路不规范、私拉乱接严重、房屋耐火灵力差等严重安全隐患,为消除隐患责成镇政府15天之内拆除该房屋,随后市政府下设的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发出通知,要去该房屋所有人及租户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否则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同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杨某家房屋和附着物进行测量登记,杨某代表共有人在安置费表上签名确认,同日又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1233.6㎡房屋及附属物安置费过渡费等总计补偿款2352410元,第二天182万余元就打到杨某账户,杨某家进行了搬迁,随后房屋被爆破拆除,次月余款也付至杨某账户。按以往的拆迁案例,到这里应该是圆满解决了,因为协议也签了,款也都拿到了,人也搬走了,房子也拆了,但被拆迁人后来了解到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之后认为补偿协议难以接受,于是委托律师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拆迁户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能反悔吗?这5个法律依据可证明协议无效

 

2、律师观点

楹庭拆迁团认为:

一、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等于履行了法定义务;

二、被申请人没做征收决定,拿安全隐患做幌子,以责令强拆威胁、强迫当事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属于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三、申请人的房屋1992年被征收,时隔20多年后实施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已经是市中心繁华位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房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均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于有无诉权无直接关系。

四、杨某某与镇政府(位于市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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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1、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解读:“参照”即为依照。从此,行政诉讼开启“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并存的局面。

2、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3、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解读:所称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4、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解读:简言之,民事合同纠纷怎么审判,行政合同争议基本上也怎么审判。行政补偿理同民事赔偿,而非行政赔偿。

5、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解读:行政合同案件的【诉讼费用】。

拆迁户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能反悔吗?这5个法律依据可证明协议无效

 

第三部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协议(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我们看看,合同什么时候有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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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这些方式签订的协议(合同)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这类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拆迁户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能反悔吗?这5个法律依据可证明协议无效

 

楹庭拆迁团提醒您:

1、在任何协议签字都需要谨慎,原件必须留一份,实在不能留的也要拍照,有的签字就不能挽回,有的即使能挽回也会付出更大的付出。

2、签了协议不等于有效,以欺骗手段让被拆迁人签字,哪怕拿到补偿款仍可起诉。

3、拆迁补偿协议虽然是行政合同,也适用于合同法的基本规定。拆迁补偿协议不具有行政强制性,需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胁迫签的补偿合同无效。

4、不要因为对拆迁方的蒙骗、吓唬而害怕,拆迁补偿标准并不是政府强制性规定。如果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标准不满意,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您没有与该政府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政府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实践中,想证明受胁迫、欺诈而签字,需要足够的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注意合法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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