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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1022:路永强律师代理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人民政府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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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4-25 | 阅读次数:

胜诉案例1022:路永强律师代理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人民政府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
 
【案情概要】
原告东兴化工公司创办于2004年,主要经营危险化学品。因高速公路复线建设,需要征收厂房所在的集体士地。原告积 与被告协商补偿方案,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苍南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决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2017年4月28日,对原告的厂房、仓库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钱库政府、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厂房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风采】
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路永强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律师。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已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审理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路永强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找出证明思路,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案想要确定的事实,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拿到了胜诉的判决。
 
【案件意义】
本案主要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一)被告苍南县政府认为自身不符合本案的主体资格。路永强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搜集并整理到拆除涉案厂房时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的照片、钱库镇政府发布的新闻截图等证据,最后结合法庭的陈述,法院认定苍南县政府符合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
(二)被告苍南县钱库镇政府认为已经履行强制拆除前告知义务。路永强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子以公告,限期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钱库镇政府虽然张贴通知,但该通知系行政指导行为,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東力,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有权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等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法院最终也采纳路永强律师观点,作出原告方胜诉判决。
 
【胜诉判决】
 
 

——详细判决请登录最高法裁判文书网查询
 
 【委托楹庭的理由】
路永强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副主任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路律师是业界卓越的行政诉讼维权专业律师,是业界较早一批专注行政诉讼、企业拆迁补偿案件处理的律师 ,是企业拆迁律师团创始人 ,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执业近10年所代理的业务受到《人民网》、《法制网》、《中国企业网》、《新华网》、《京华网》等众多媒体的采访报道。被誉为“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律师”,“企业主信任的拆迁维权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批准,专注行政诉讼、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政企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性律所。本所主任董国女律师自2002年执业以来的16年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起一支以业务能力精湛、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核心的专业律师团,维护了无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全国各省市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社会法治发展做出了积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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