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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诉讼法》,被强拆为何要国家赔偿,而不是要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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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4-22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为何《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补偿等同民事赔偿,而与行政赔偿(国家赔偿)不同?

第一部分: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楹庭拆迁团了解到,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解析《行政诉讼法》,被强拆为何要国家赔偿,而不是要拆迁补偿?

 

第二部分:法条解析

解读:简言之,民事合同纠纷怎么审判,行政合同争议基本上也怎么审判。行政补偿理同民事赔偿,而非行政赔偿。

第三部分:被强拆后为什么要国家赔偿,而不是要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适当补偿

1、拆迁补偿是对“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适当补偿”。也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国家补偿责任的规定,有关于拆迁补偿的内容,只是散见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2、然而国家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由于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国家赔偿也有惩罚的作用。楹庭认为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他们是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了侵权行为,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赔偿金从国库中支付。

解析《行政诉讼法》,被强拆为何要国家赔偿,而不是要拆迁补偿?

 

(二)国家赔偿只是基于侵权行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的赔偿

1、国家补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以填补损失和恢复公平为基本目的。既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前补偿,也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后补偿。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协商等多种途径获得拆迁补偿。

2、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违法责任、过错责任和结果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追究赔偿责任是为了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只有基于侵权行为,发生了实际损失,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3、如果违法强拆了合法建筑,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拆迁方不能用拆迁补偿代替国家赔偿。楹庭认为因为拆迁补偿只能按照“征收拆迁决定公告之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而进行国家赔偿可以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是以有利于被拆迁人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来进行赔偿的。

解析《行政诉讼法》,被强拆为何要国家赔偿,而不是要拆迁补偿?

 

楹庭提示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有些拆迁户会去信访,但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很多被拆迁人去信访耽误了时间,错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找律师,也做不了什么帮你!在实践中,无论找上级反映情况,去举报当地工作人员,到处走访,都不能实质解决问题,耽误的只是您的宝贵的维护权益的时间!在无法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妥的情况下,请尽快联系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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