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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在禁养区内,拆除之后不给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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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4-25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许某的养殖场在禁养区内,养殖场被村委会直接拆除,这样能有补偿吗?

(第一部分)案例故事

许某开办了个养殖场,养了2年多的龙虾。村委会派人来传信,说养殖场在禁养区内,可能会造成水污染,口头通知即将拆除龙虾养殖场。第二天组织一些拆迁人员,把养殖场强行拆除。许某对这件事非常气愤,他认为村委会无权强行拆除其养殖场,并且拆除养殖场的程序不合法。许某的观点有道理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养殖场在禁养区内,拆除之后不给补偿吗?

 

(第二部分)我们看看法律对此类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1、谁有权拆除养殖场?

首先要知道环保拆迁的主体是谁?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履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职责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相关拆迁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均无拆迁的权利。

2、拆除养殖场的程序是这样的!

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责令养殖场拆除或关闭的情况主要规定于第3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楹庭拆迁团认为即使养殖场在禁养区范围内,相关部门也不能直接拆除,而应先责令停止养殖场的相关活动;拒不停止的,相关部门才可责令拆除或关闭。

3、只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养殖场,并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直接关闭拆除养殖场。

“禁养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四种“禁养区”——科研区及居民生活区、自然风景保护区或其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禁养区。直接拆除或关闭养殖场的情形,仅限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养殖场,且须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

养殖场在禁养区内,拆除之后不给补偿吗?

 

(第三部分)拆迁款应该怎样分割?

1、争议焦点(1):谁有权组织实施关闭拆除养殖场?

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职责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拆迁部门。本案中的村委会无权组织实施关闭拆除养殖场。

2、争议焦点(2):为什么本案属于违法拆迁?

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即使养殖场在禁养区内,也不能直接拆除,应该先责令停止养殖场的相关活动。如果拒不停止的,相关部门才可责令拆除或关闭养殖场。本案并未涉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养殖场的情形,所以直接拆除养殖场是违法的。

3、争议焦点(3):应该给予养殖户哪些补偿?

楹庭认为可以参照当地的经济收入以及其他标准获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养殖的场所面积、养殖场投入情况、养殖场的收益情况、搬迁费用、搬迁后场所的建造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养殖场在禁养区内,拆除之后不给补偿吗?

 

楹庭提示您:

1、如果这些养殖场是基于环保不达标而拆除和关闭的,或者因为养殖场在禁养区内被拆除和关闭,还能获得补偿吗?当然应该获得补偿!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场房屋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失损坏,地上附着物损失等。

2、如果您的养殖场被拆除或关闭以后,您对这个决定或者补偿条件有异议,请在6个月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超过这个时效,就失去了法律救济的机会。为了争取最大利益,您可以多查阅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当地养殖场关停的相关政策,也可以向养殖场禁养关停、征拆专业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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