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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引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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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4-26 | 阅读次数:

 一、胶葛的主体

 从村庄土地征用补偿款胶葛案件的的主体看,村庄土地征用补偿款胶葛首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与城镇职工、居民成婚的村庄妇女,由于受户口办理的束缚和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婚后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其子女也难上城镇户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享受区别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及其他经济权力,到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分,村民小组款自然也就不分给他们;更多的情况是,出嫁女同样嫁到村庄,故意不将户口迁出,乃至将其子女的户口上在本村,进而以户口仍在本村为由,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村庄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入赘女婿,受村庄风俗习气的影响,虽户口在本村,但绝大部分的村民小组通过“民主”办法制定的村规民约,拒绝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

 3、村庄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计划和村规民约以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不分给村庄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而超生子女则以其户口在本村为由,要求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平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

 4、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些镇办企业倒闭解散,对企业职工未作出善后处理,这些职工即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和社保费,回到本村(户口也迁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村民小组不赞同。

 5、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些人迁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地址村回收,迁回居住时,其老家地址村民小组没有分给他们责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没有分给他们。

 6、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村庄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的村民尽管户口仍留在村庄,人却终年在外务工或经商,全家也移居到城镇生活,未在村里尽任何责任,当村上要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又回来央求其权力,这自然会引起村民不满,村民小组往往也会不赞同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儿和去世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婴儿出生和村民去世时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没有分配,村民小组以婴儿出生时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时村民已去世为由拒不分给征地补偿款。

 二、争议的焦点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组织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办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矩:

 土地补偿费归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全部者全部。

 征用土地的组织补助费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求组织的人员由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的,组织补助费支交给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和运用;由其他单位组织的,组织补助费支交给组织单位;不需求统一组织的,组织补助费发放给被组织人员个人或许征得被组织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组织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时,胶葛争论的首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组织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别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组织补助费的现象,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胶葛产生的首要原因是,现在咱们对征地补偿组织费短少一个分配到农户的详细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组织费的分配比较混乱。比方,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份额又各有不同;在发放的时刻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目标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补偿组织费归谁全部,没征到的一分不给。即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无户口、有户口无田等问题。

 三、处理办法

 1、关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现象:

 根据《妇女权益确保法》第30条:“村庄区别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赞同宅基地,妇女与男人享有平等权力,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成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遭到确保。”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确保法的有关规矩,村庄妇女与城镇男人成婚,户口没搬运,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地址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回收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全部的土地为其供给社会确保的权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来源于集体全部的土地被征用而取得补偿的权力,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央求应予以支撑。

 2、关于村庄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现象: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品,村规民约效能的发生有必要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矩和不损害公民的底子权力为条件,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而其关于入赘男人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矩,恰恰违反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规矩。

 因此,入赘女婿也与其他村民相同,有权参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3、关于村庄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现象: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方针情况下出生的,经行政机关处分、阅览后上户,具有村民身份。但是这种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导致超生子女作为村集体成员与其他村民应当有所区别。否则,假设不加区别地对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概给予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舞。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平等数额的土地分配款影响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应当在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寻觅平衡点,保护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力。

 因此,现在法律法规没有清晰的情况下,应尊重村庄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是否分给、分给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抉择。

 4、关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现象:

 由于一些特别原因,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不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底子生活没有确保。而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关的方针规矩,土地是村民的底子生活资料和生活确保,按户口属地原则,他们应享有户口地址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的底子生活资料和生活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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