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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机械厂628万元中标32亩国有土地付款后6年未获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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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07 | 阅读次数:

在楹庭律师的胜诉案例中有这样一起案例,某液压机械厂628万元中标32亩国有土地付款后6年未获得土地,企业通过诉讼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液压机械厂628万元中标32亩国有土地付款后6年未获得土地

 

该液压机械公司于2012年11月初与当地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以628万元购买开发区一宗20亩的国有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签约1周内该公司向管委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628万元,管委会本来同时交付该宗土地,但谁知这一等就是5年,直至2017年初,该液压机械公司无奈之下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对开发区管委会及该市国土局提起诉讼。

经过前期了解情况及调查取证,该液压机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主张自己权利:

1、《挂牌成交确认书》证明出让的事实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出让事实及约定交付时间和违约金;

3、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证明履行付款义务;

4、催促管委会和国土局的催告书及邮寄单据,证明多次催促;

液压机械厂628万元中标32亩国有土地付款后6年未获得土地

 

5、提交损失证明,包括出让金、利息、契税、建设前期投入、勘探费、人工费、预期损失、由于土地厂房未建成导致自己它处租赁厂房所产生的租金、投产违约金、设备损失、土地使用税、律师费共计约2600万元。

6、一直为项目建设在办理各种手续,因被告不能按期交付土地,而不能投产造成预期年利润1532万元,要求予以赔偿;

等等,经过一些列维权的证据组成完成的证据链,经过2017年3月、2018年1月、2018年6月3次开庭,最终判决开发区和国土局败诉,赔偿该液压机械厂所主张的大部分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就条规定。

液压机械厂628万元中标32亩国有土地付款后6年未获得土地

 

在各地招商引资以及招拍挂中时常会遇到这类案件,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和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却迟迟无法实际使用土地,或者获得土地后由于城市规划改变而无法进行建厂投产,企业一边要租用别人厂房,一边又要支付高昂的土地购买费用及维持费用,基于政企关系的维护,开始企业都是想方设法跟相关部门沟通解决,但迟迟不能解决之后才会想到找律师介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几个能像这家液压机械厂一样背负这样一个大包袱而生存下来呢?

希望各企业都发展顺利不要遇到类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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