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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到底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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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13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征补条例》第21条沿袭《拆迁条例》第23条的规定,重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本质上选择权在拆迁户手中,强行命令拆迁户选择某种补偿形式,或者采用欺瞒等方式误导拆迁户选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1、侵犯选择权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有的市县级政府补偿决定仅明确一种补偿方式。此种做法既侵犯被征收人选择权,也可能导致用地单位付出更高的补偿成本,特别是在房屋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后,征收单位将可能面临以较高价格购买房屋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的境地。楹庭拆迁团了解到,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予以产权调换的,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对于拆迁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到底谁说了算?

 

2、如何正确赋予被征收人选择权。

《拆迁条例》和《征补条例》未规定补偿决定应如何表述被征收人选择权,实践做法十分混乱:有的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笼统告知选择权但具体选择内容和方式不明确;有的限定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选择权,逾期未行使的,由征收单位择一决定;有的在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并明确告知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具体可识别的信息,在一定期限内不选择的,补偿决定只载明一种补偿方式;还有的在补偿决定中同时载明两种补偿方式,并同时明确货币补偿金额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特定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司法裁判的标准也不尽统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不论具体采取何种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告知,都必须建立在被征收人能够真正进行比较、甄别,并在此基础上理性作出选择。市县级政府不能仅抽象告知被征收人有选择权,而应当提供具有具体金额的货币补偿和已经特定化的房屋供被征收人进行比较、权衡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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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1、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拆迁,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因为你找不到理由要补偿,也很难确定要到法院起诉谁。如果你的房屋被强拆了,你就可以在拆除之前、拆除现场、拆除之后,拍摄相关的照片和视频,作为强拆的证据,以及提出补偿条件的基本依据。也容易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知道该起诉谁,找谁承担强拆的责任。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有些拆迁户会去信访,但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很多被拆迁人去信访耽误了时间,错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找律师,也做不了什么帮你!在实践中,无论找上级反映情况,去举报当地工作人员,到处走访,都不能实质解决问题,耽误的只是您的宝贵的维护权益的时间!在无法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妥的情况下,请尽快联系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对于拆迁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到底谁说了算?

 

3、同时,请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错过维权良机。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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