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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这4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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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21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签了这4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下面我们聊聊这个话题。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适用法律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行政合同。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因为协议也属于合同,同样适用《合同法》某些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其他行政协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楹庭认为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1、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2、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签了这4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二、在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一)楹庭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同时也不受到法律保护。

(二)无效的拆迁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后,其自该协议达成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来发现给的补偿太少,可以撤销协议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拆迁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经获批准的法律文书规定,拆迁范围期限方案和拆迁计划进行如果内容不符合文件方案的规定,则该协议无效。

(2)拆迁行为过程以及安置相关问题不符合拆迁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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