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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时,市场法与成本法有何区别,哪种评估方法补偿数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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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6-24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拆迁评估时,市场法与成本法有何区别,哪种评估方法补偿数额多?

1、确定价值的角度不同:

成本法是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重新购买该项资产的价值,而市场法则是按市场上该项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楹庭认为前者主要从买者角度,即以购建某项资产的耗费来确定;后者则是从卖者角度,即市场上销售价格来确定。

2、评估价值构成可能不完全一样:

市场法中的现行市价指的是资产的独立的价格,是交易过程中采用的。而重置成本不仅包括该项资产的自身价格(购建价格),还包括该项资产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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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原始成本资料的关系不同:

市场法的运用与原始成本没有直接联系,而成本法中的某些计算,则要利用被评估资产的原始成本和原始资料。

4、两种方法具有不同的操作程序,资料的获得和指标确定有着不同的思路:成本法是按全新资产的购建成本扣除被评估资产的各项损耗(或贬值)后确定评估价值;市场法则是按参照物价格,并考虑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的各项差异因素并进行调整来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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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会造成经济性贬值。采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楹庭拆迁团了解到,从资产评估的理论上来讲,采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都应考虑其经济性贬值因素。但是从具体的评估实践来看,采用成本法评估机器是否一定要考虑其经济性贬值因素,则要视具体的评估对象的情况来定。如果评估对象是单台(件)通用设备,因无法单独计算其获利能力或利用率,因而并不一定要考虑单台(件)设备的经济性贬值因素。如果评估对象是一条生产线,并可以单独计算其生产能力和获利能力,则应该考虑其经济性贬值因素。

拆迁评估时,市场法与成本法有何区别,哪种评估方法补偿数额多?

 

楹庭提示您:

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每个案例都有一段故事,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或者有其他征地拆迁问题,您可以给我们留言(发私信),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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