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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为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行政允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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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2-11-11 | 阅读次数:

胜诉典型案例解析,本文要分享的案例是学校认为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行政允诺,应当该怎么办?应当如何维权?另外,相关部门签订行政协议之后违约的,应当如何诉讼?咱们先来看一下基本案情:
 
辽宁某职业技术学校主要为弱势群体及残障人士提供技能培训,该学校与某区人社局签订了委培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也就是人社局完成普惠制培训指标,甲方按通过普惠制完成的人数以培训期间各种职业人数为标准,协助乙方及时申请全额培训费用。全额培训费用作为人社部门的承诺。该职业学校依照约定完成了培训任务,人社局根据培训结果领取了培训补贴,但一直没有给学校200万的培训费。所以,该学校将人社局告到了法院。
 
其实,这类的培训学校的诉讼还是比较常见的,一般常见于这种职业类的培训学校比如驾校等等这类的学校。这个案子是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的,还有的很多类型是以政策的形式,比如说该区人社局向相关的学校下达了某个政策文件,如果完成了某些具体条件,要申请给学校怎么样的优惠、减免培训费、获取培训的全额补偿等有很多这样的形式。
 
本案在履行过程当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政策调整、领导变更、部门权限调整等等各种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者允诺不能兑现。那这种案子还是挺典型的,咱们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后来该案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人社局与该学校达成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来我们律所咨询的很多企业主说,我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案子,我们起诉了,但是有的人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民事合同,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是不是呢?其实,很多案例都已经非常明确这类的协议属于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服务、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叫做行政协议。
 
该学校已经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培训义务,作为委托人的某区人社局既然已将补偿款申请到,就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全额支付,其强行占用辅导费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法院判处该人社局要及时地拨款,并进行了罚款及利息的判决。人社局不仅要支付这200万,对相应的利息也要进行惩罚性质的判决。
 
该典型案例被收录进2020年辽宁省高院十大典型案例。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协议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培训学校在人社局拖欠的培训费的情况下,面临经营困难的不利局面,法院本着实质解决纠纷、执法为民的理念,判决区人社局履行协议,给付学校培训款及利息,为学校挽回了经济损失,使得学校继续能够经营,为残障及相关人士提供更多的普惠培训。普惠培训无疑对社会起到了一个积极的作用。
 
除了辽宁省高院认为的这个典型意义之外,很多这种行政允诺、奖励等不是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的。比如我们做的很多类似的这种案子,大部分都是以政策的形式,比如说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作出了某个文件,说在一段期限内,你如果完成了相应的任务或者达到了某个标准,然后就对企业如何奖励。往往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的,如果这种形式出现,再诉履行行政协议是不是就不合适了?就应该履行行政允诺。这也是咱们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案由。
 
这类案件一定要注意找准自己的方向和维权的路径。首先,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定性,定性就是所签订的或者做的事属于什么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真正按民事来处理,有可能就会遇到一些情况,比如说涉及到法律依据的问题,依据的是行政方面的法律还是合同法等等,会有一些偏差。
 
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真的遇到了这类情况,大家一定要搜集好自己手里所有的证据,向专业的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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