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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遗嘱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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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3-07-06 | 阅读次数:

房产继承遗嘱不需要公证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个人处罚,并在遗嘱人死亡时有效这种惩罚行为是遗嘱遗嘱人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方式订立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1.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现需变更或者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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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和身份证到本处办理继承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因此,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2月内到本处办理受遗赠声明公证。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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