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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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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07 | 阅读次数:

开庭公告:由本所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代理的原告刘xx诉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政府,确认被告强拆进行赔偿损失一案,将于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的宅基地上房屋遭到强拆,提起相关诉讼程序后,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生效判决(2017)津0119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渔阳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的房屋行为违法。2018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18年5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答复书》,称对原告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明确告知不予赔偿,理由是原告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而建设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确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中的损害结果要件,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的行为虽然被确认程序违法,但是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无需以国家赔偿。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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