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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撤销行政行为案于河南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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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12-17 | 阅读次数:

撤销行政行为案于河南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开庭
本所张凤宾律师、张悦实习律师代理的原告王先生诉被告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8:30在河南许昌
魏都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为河南省禹州市褚河乡枣王村人,因所在地涉及征收,为了解征收情况,原告向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被告已于2019年6月27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禹州市环境保护局应于2019年7月25日前向原告予以答复。但直至2019年8月13日,禹州市环境保护局也没有向原告告知延长答复期限,并且未说明理由。故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禹州市环境保护局仅向原告邮寄部分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并未附有告知说明或者其他原告申请所需信息公开内容。在此情况下,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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