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时又写“孩子有唯一继承权”。几年后,女方卖房置换学区房,前夫却起诉要求将600多万元售房款转入女儿名下。这场关于“所有权”与“继承权”的博弈,最终结果如何?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谢金豆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帮助当事人守住了这笔巨额财产。
【案情回溯:600多万售房款引发的“抚养”与“权利”之争】
2016年,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时约定“孩子王某某(化名)有唯一继承权”。
2023年9月,张某将该房产出售,获得售房款共计600多万元。为了给女儿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张某随后在某区购置了一套学区房。
然而,前夫王某认为,该房产本意是留给女儿的,张某只是“代管人”。在发现张某出售房屋后,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将600多万元售房款转入女儿名下。
【律师策略:直击协议核心,厘清法律权属】
接受被告张某委托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谢金豆律师迅速介入,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剖析。
谢金豆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所有权”与“继承期待权”的法律定性。
确立所有权基础:备案离婚协议明确写明房产“归女方所有”,这意味着张某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人。
区分继承与所有:协议中“孩子有唯一继承权”属于对未来继承事项的安排。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张某健在期间,女儿仅享有“继承期待权”,而非现时的“物权”。原告混淆了这两个概念,试图以此限制被告生前的处分权。
论证处分正当性:谢金豆律师强调,被告出售房产并置换学区房的行为,完全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符合《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
【庭审交锋:以法为据,驳斥“代管”谬论】
在庭审中,原告方主张备案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试图用之前的草稿协议推翻备案协议。谢金豆律师据理力争,强调民政局备案协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之前的草稿协议因未登记备案而失效。被告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财产,且其置换房产的行为不仅未损害子女利益,反而实质提升了子女的教育环境。
【胜诉结果】
202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谢金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备案《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第三人(女儿)仅享有继承权。原告要求被告将售房款给付第三人的请求于法无据。
最终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无需将600多万元售房款转入女儿名下。
【谢金豆律师深度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离婚协议条款理解偏差引发的纠纷。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归一方所有,孩子有继承权’就等于‘为孩子保留财产’,从而限制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实际上,法律赋予了所有权人充分的处分自由。”
谢金豆律师特别提醒:
1)协议措辞需严谨:如果父母的真实意图是将房产完全赠与子女,应明确约定为“归子女所有”或设立附条件的信托/监管条款,而非简单约定“归一方所有,子女有继承权”。
2)尊重法律事实: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所有权”与“继承权”。所有权是现时的、排他的权利;而继承权是未来的、附条件的权利。在条件未成就前,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财产。
3)举证责任要清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试图用之前的草稿推翻备案协议,因缺乏充分证据而未获法院支持。
此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巨额财产,更为类似的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化解纠纷,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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