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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 | 广告许可刚领两年就被撤回,综合执法局强拆,法院判决违法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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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6-07-13 | 阅读次数:

【案件要点】

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取得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颁发的楼顶广告牌设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公司据此与多家企业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并正常经营。2020年5月,当地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由发文要求拆除楼顶商业广告牌,区综合执法局随即公告撤回前述许可,并于6月10日在公司申请暂缓拆除且已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了全部楼顶广告牌。2021年3月,另案生效判决撤销了区综合执法局撤回行政许可的内容。

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区综合执法局强拆广告牌未履行上述程序,其行为违法。鉴于当地已调整广告设置布局、不再保留楼顶商业广告,恢复原状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但强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区综合执法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遂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广告经营收入损失、广告牌残余价值损失以及许可被撤回后应给予的合理补偿。二审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是政务诚信与行政许可保护的典型案例。行政许可作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应依法给予补偿,更不应在未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径行实施强制拆除。法院在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并责令赔偿的同时,一并处理了许可撤回的补偿问题,有效避免了”一事多案”,实现了争议的一次性、实质性解决,切实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对促推行政机关深化政务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2018年6月2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向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颁发许可证,同意其设置楼顶广告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此后,某传媒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制作并发布广告。2020年5月,当地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文要求拆除清江浦区楼顶商业广告牌。2020年5月15日,区综合执法局对某传媒公司作出公告,决定撤回前述广告许可证。某传媒公司以其针对上述公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区综合执法局申请暂缓拆除广告牌。2020年6月10日,区综合执法局将某传媒公司设置的楼顶广告牌强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另案生效判决撤销了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前述公告中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内容。某传媒公司对前述强拆行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对广告牌恢复原状,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广告牌被拆除期间的经营利润等损失。

(二)裁判理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某传媒公司楼顶广告牌,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违法。为营造清朗城市公共空间、消除安全隐患,当地对辖区内广告设置布局进行调整,不再保留楼顶商业广告,故某传媒公司要求对广告牌恢复原状的诉请,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但强拆行为导致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区综合执法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赔偿某传媒公司因强拆导致的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牌拆除后的残余价值损失,以及合法许可被撤回后应当给予的合理补偿。该公司上诉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更不应在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即迳行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撤回许可,但未依法给予企业补偿,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拆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损失,切实保护了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案件争议一次性、实质性解决,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判决的同时,一并考虑并处理了涉案补偿问题,有效避免了“一事多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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