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朱 伟)张某于2012年11月28日租用某公司的厂房,租期一年。2013年11月12日,该公司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其中含每平方米150元的停产歇业补助费。2014年3月,张某交出房子钥匙。张某以为停产歇业费应是对自己停产形成丢失的补偿,某公司以为张某交出房子钥匙时租借合同现已到期,不存在停产歇业丢失。两边定见纷歧,诉至法院。 张家港市法院经审理以为:张某建议的停产歇业费系政府对房子被拆迁形成的停产歇业丢失的补偿,而拆迁行为不仅给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形成丢失,亦对房子产权人将房子租借收取租金的租借活动形成丢失,故停产歇业费应当是对租借人和承租人丢失的一起补偿,应当由两边一起分配。因张某未能举证因拆迁导致的实践丢失金额,故酌情分配停产歇业费,其中50元每平方米归张某所有。某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租借期内,涉案租借房子被拆迁,租借人应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丢失予以补偿,政府对房子被拆迁形成的停产歇业丢失补助费并不限于涉案租借期内,停产歇业丢失补助费应当是对租借人和承租人的一起补偿。因张某未能举证因拆迁导致其的实践丢失,故因结合租借期限、租借金额、搬家时间及其他因素归纳考虑来分配该项费用,然后维护两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