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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面临征地时,会有怎样的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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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3-06-28 | 阅读次数:

众所周知,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基数的然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却因为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而模糊不清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面临征地时,会有怎样的补偿结果?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这个模型来自《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它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的初始补偿模式103010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03010已经颁布实施多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成本的增加,这三类征地补偿费逐渐无法维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原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发了《土地管理法》为解决补偿标准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增加了制定统一年产值和不同地区综合地价的规定。

但这并不规范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这种模式下,宅基地上的房屋可能只能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比如济南《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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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宅基地面积进行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按照现行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按证照面积给予补偿;
没有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高不超过26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2.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房子被重置为新价格 2011年,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提出,房屋拆迁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宅基地征收按照当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和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购买合理生活水平的房屋.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修订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参照新颁布的《通知》(590号令)精神执行。

宅基地上的房子在建的时候,农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成本如果把耕地上的附着物完全等同于农民居住的房屋,肯定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 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建房的农民所有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但使用权在农民手里。

因此,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仅要补偿失去的房屋损失,还要补偿农民失去的宅基地 如《土地管理法》(目前有效并已广泛适用的“124号令”)将宅基地征收拆迁补偿方式设定为货币补偿、住房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另行审批宅基地。

103010第十四条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格确定补偿房屋置换成新价格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计算方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103010中提供了这种补偿方式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重置成新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重置成新房平均价格)平均安置面积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征收诉讼律师费标准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房屋征收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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