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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律师: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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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3-07-04 | 阅读次数:

在签订认购协议后,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房后支付定金是可以退还的,但要分情况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注意事项
1.签订认购书不是签订销售合同的前提条件,它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要程序,尽量不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

2.尽量避免存款条款,可以用预付款条款代替存款条款;
3.购房者不得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没收”.“不予退还”等等,这个条款实际上是针对买方单方面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一个陷阱,只要买方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无论什么原因是买方违约,开发商将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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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房者在看房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特别关注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会给出相应的答复,开发商的答复可以写在认购书上
5.将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介绍的优势写入认购书
6.不要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中约定价格条款,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待,并准确到单价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北京拆迁律师网楹庭律所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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