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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祝律师: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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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6-06-29 | 阅读次数:

 【实务困境】

公司内部矛盾爆发时,控制股东常利用多数表决权,通过程序违规或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来侵害小股东权益。例如:通知程序瑕疵、剥夺分红权或恶意增资稀释股权。小股东若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撤销权,既定事实将无法变更。

【问题分析】

决议撤销的关键在于“程序合规性”与“表决效力”。撤销权有严格的“除斥期间”限制,一旦超过60日,法律权利即告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案例支持】

在(2019)最高法民申642号案中,最高法指出,即便实体结果符合公司利益,但如果召集程序未通知到每一位股东,严重剥夺了股东的表决权,该决议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观点】

楹庭律师事务所刘敬祝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大学客座教授)提醒,小股东在面对“决议压制”时,必须保持高度的法律敏锐度。刘博士指出,证据搜集是撤销之诉的生命线,包括会议通知的留痕、出席记录、签到表等。刘博士强调,楹庭律师的专业服务重点在于“及时预警”。在决议作出前,若发现召集程序有瑕疵,律师即可通过《律师函》进行即时纠偏,往往比后续启动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具性价比与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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