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在自然资源、矿业、土地、水域、国土空间、企业股权、刑事辩护、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腾退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最近跟几个矿老板喝茶,大家都在讨论新条例。有人问:"新条例施行后,什么样的矿权最危险?"我根据多年从业经验,结合新条例的规定,给大家分析分析。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以下三类矿权要格外当心。
第一类:与国土空间规划冲突的矿权。
新条例第九条明确要求,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确保拟出让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新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规划;二是存量矿业权如果与新规划冲突,也面临调整风险。
现实中,有些矿权是十几年前取得的,当时的规划跟现在可能完全不同。比如,有的矿区现在被划入了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城镇开发边界,这些区域是禁止或限制矿产开发的。如果你属于这种情况,就要提前谋划——是申请补偿退出,还是调整矿区范围,一定要早做打算。
第二类: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权。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矿业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很多老矿权存在历史欠费问题。比如,有些采矿权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的,当时约定的出让收益比较低,后来政策调整后需要补缴差价。如果你不补缴,不仅要承担违约金,还可能被吊销矿业权。新条例强化了这一规定,欠费矿权被清退的风险大大增加。
第三类:不符合生态修复要求的矿权。
新条例专门设置了"矿区生态修复"章节,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年度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如果你的矿山已经停采但没有完成生态修复,或者正在开采但没有按规定提取修复费用,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矿业权可能被吊销。特别是那些"僵尸矿"——名义上还在有效期内,但实际上早就停止运营、也没有继续生产计划的,最容易被作为清退对象。
楹庭律师提醒您: 矿业权清退不是小事,涉及到巨额投资和从业人员生计。如果你的矿权存在上述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议:第一,尽快进行全面自查,找出问题所在;第二,对于涉及规划调整的,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第三,对于欠费问题,制定还款计划并主动清欠;第四,对于生态修复问题,按要求编制方案并落实资金。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矿业权法律服务,在矿权保护、纠纷解决、行政复议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如果您担心自己的矿权安全,欢迎随时联系刘敬祝律师,我们可以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法律体检"。
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