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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铁路要压我的矿?补偿标准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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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6-07-06 | 阅读次数:

前几天有个西南地区的矿老板找到我,说当地要修一条高铁,正好从他的矿区穿过,铁道部门的人来谈压覆补偿,开口就是"给你象征性补偿一点"。这个老板急了——他那矿是花了几千万取得的,探明储量好几个亿,就这么"象征性"?

这个问题问得好。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今天就来聊聊矿权被压覆的补偿标准问题。

新条例对压覆补偿的规定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但不直接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可以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如果压覆确实影响了正常勘查开采,那就是"压覆",就必须补偿。

结合2026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压覆补偿的范围包括:

第一,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这是最直接的一项——你买这个矿权时交的钱,因为压覆导致矿权消灭或部分消灭,这部分钱要退给你或者按比例补偿。

第二,勘查投资及其利息。探矿权人投入的勘查费用,包括钻探、化验、物探、地质工作等合理支出,都要纳入补偿范围。

第三,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采矿权人为了开采投入的固定资产,比如井筒、巷道、选厂、设备等,都要计算补偿。

第四,搬迁相应设施费用。如果因为压覆需要搬迁设备、设施,这部分搬迁费用也要补偿。

为什么"象征性补偿"站不住脚?

有人可能会问:铁道部门是公共利益项目,能不能少补点?答案是:不能。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压覆审批的已依法履行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建设单位补偿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项目同样要全额补偿,不存在"公共利益可以少补"的说法。

实务建议

第一,压覆前一定要先谈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协议未签订就施工的,属于违法压覆,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补偿数额要据理力争。不要被对方的"公共利益"说辞吓到,法律保障的是你的合法权益。

第三,保留好投资证据。勘查投入、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等,要有完整的财务凭证。

楹庭律师提醒您: 矿权被压覆不是小事,补偿谈判是技术活。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大量矿权压覆补偿纠纷,在评估方法选择、损失范围确定、谈判策略制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如果您正在为压覆补偿发愁,欢迎联系刘敬祝律师,让我们帮你争取应得的权益。

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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