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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35个常见问题,看看你了解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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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07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拆迁中的35个常见问题,看看你了解几个?

也许你在咨询中经常会听到590号令,开始可能还不明白590号令是什么。今天我们告诉大家国务院590号令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是2011年1月21日正式发布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你在拆迁中遇到的大部分疑问该条例里都予以了明确规定,楹庭拆迁团为你精心整理,至于详细条款可以自己查或者关注我们。

590号令可以为你解答拆迁中的35个常见问题,你看懂了吗?

1、什么原因才可以对个人和企业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

看590号令第八条

2、征收个人和企业的房屋和土地要不要给予补偿?

看590号令第二条

3、谁才有权利进行征收?

看590号令第四条

4、征收过程中能不能盈利?谁来承担责任?

看590号令第六条

拆迁中的35个常见问题,看看你了解几个?

 

5、谁来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

看590号令第七条

6、是谁想征地就能征地吗?要怎么审批才能征收?

看590号令第九条

7、征收要不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看590号令第十条

8、旧城改造涉及的多数居民对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看590号令第十一条

9、补偿款应该何时到位?

看590号令第十二条

10、征收公告要写明什么内容?

看590号令第十三条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看590号令第十四条

12、被征收人能拒绝合法的征收吗?

看590号令第十五条

13、拆迁公告出来再抢搭抢建的房子会有补偿吗?

看590号令第十六条

14、被征收人(含企业)房屋被征收应该获得哪些项目的补偿?

看590号令第十七条

拆迁中的35个常见问题,看看你了解几个?

 

15、被征收人房子被征收有没有权利要求给安置保障房?

看590号令第十八条

16、房子被征收到底给多少补偿才合理合法?

看590号令第十九条

17、房子价值谁才有权进行评估?

看590号令第二十条

18、房屋土地被征收要钱还是要房,被征收人有权利选择吗?

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

19、房子被征收了,我还想要安置就近的房子可以吗?

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

20、企业被征收除了土地房屋补偿外能不能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看590号令第二十三条

21、哪些的违章建筑才不给补偿?

看59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

22、拆迁补偿协议至少要包括哪些内容?

看590号令第二十五条

23、拆迁协议不履行能不能起诉?

看590号令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的35个常见问题,看看你了解几个?

 

24、签约期内不签字怎么办?

看590号令第二十六条

25、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怎么办?

看590号令第二十六条

26、补偿还没拿到就让搬,合法吗?

看590号令第二十七条

27、不签字就断水断电断路就逼迫签字合法吗?

看590号令第二十七条

28、被征收人不签字也不起诉会怎么样?

看590号令第二十八条

29、被拆迁人不签字谁才有权进行强拆?

看590号令第二十八条

30、怎样才算合法的强拆?

看590号令第二十八条

31、每家的补偿情况可以公布出来吗?

看590号令第二九条

32、拆迁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怎么办?

看590号令第三十条

33、采取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断气等手段迫使签字要付责任吗?

看590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4、贪污、挪用、私分、节流、拖欠补偿款怎么办?

看590号令第三十三条

35、评估公司虚假评估怎么处罚?

看590号令第三十四条

还有哪些问题没覆盖到?请在下方留言。

拆迁中的35个常见问题,看看你了解几个?

 

楹庭提示您: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有些拆迁户会去信访,但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很多被拆迁人去信访耽误了时间,错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找律师,也做不了什么帮你!在实践中,无论找上级反映情况,去举报当地工作人员,到处走访,都不能实质解决问题,耽误的只是您的宝贵的维护权益的时间!在无法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妥的情况下,请尽快联系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2、同时,请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错过维权良机。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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