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
员工工亡后公司未缴社保且拒不赔付,家属历经仲裁、诉讼及强制执行,仅拿到“终本裁定”。此时向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却遭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陷入“企业赖账、基金不管”的双重困境,维权之路看似已至绝境,程序空转让逝者家属难以安息。
楹庭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不应让百姓在程序中打转。本案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可视为法定“中止执行文书”,只要证明企业拒不支付且穷尽救济手段,即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社保局以形式理由拒绝,实质是推卸兜底责任。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避免了机械裁判,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效率。
最终,社保局采纳建议先行支付保险金,家属撤诉。此案确立了“终本裁定触发先行支付”的规则,打通了工伤待遇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它警示行政机关,履职不能僵化守旧,而应实质化解争议。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法律不仅是条文,更是最后的安全网,必须织密扎牢。
张某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简要案情
李某某入职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后,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李某某妻子张某某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因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未履行义务。张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此后,张某某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先行支付申请书,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关待遇,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的决定,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裁判结果
现有材料足以证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的情况,且伤亡职工近亲属已经过工伤认定、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仍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情形符合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自我纠正建议,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采纳建议,向张某某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金。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中,伤亡职工近亲属经多重程序仍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可视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中的“中止执行文书”,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人民法院未简单进行裁判,而是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自我纠正建议的方式,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推动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