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很有意思的制度——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权。大家都知道,行政复议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也就是原行政机关,能不能自己主动纠正错误呢?答案是可以的,而且新条例还专门对这个程序进行了规范,楹庭律师带大家来一起看看。
行政机关为什么要自我纠错?
这里有一个制度效率的考量。大家知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原机关的执行对象就变了,整个行政链条都要调整。相比较之下,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主动把错误纠正了,一方面可以更快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后续复杂的执行和诉讼问题。可以说,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一件”省时省力”的好事,也是服务型政府理念的体现。
纠错的时限——5个工作日
新条例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设置了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行政机关可以启动自我纠错程序,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这个5个工作日的限制,既给行政机关留出了足够的内部决策时间,也防止行政机关无限制地拖延,影响复议效率。如果超过了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还想纠错,就需要按照正常的复议程序来处理了,不能再以”自我纠错”的名义随意介入。
纠错与复议程序如何衔接?
这里有一个程序衔接的问题需要理清楚。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启动了自我纠错程序,并且实际撤销或者变更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原来的行政复议申请还有必要继续吗?新条例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已经主动纠正了错误,复议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的,复议程序可以终止。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认错了,申请人接受了,双方达成一致,案子就可以结了,不用再走完全套复议流程。但如果行政机关纠错了,申请人觉得纠得还不够,还想要更多的救济,复议程序继续进行。
纠错后还能再被复议吗?
还有一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行政机关纠错之后,当事人还能不能对纠错后的决定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答案是:如果纠错决定是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并不是复议机关审查后责令纠正的,当事人如果对纠错后的决定不服,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所以,企业不要以为行政机关纠错了,事儿就完了。如果纠错不到位,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法律救济的渠道还是畅通的。
【楹庭律师结语】
总结来说,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制度是这次新条例给大家的一个惊喜。它给了行政机关一个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争议在复议过程中就能化解,而不必一定要走到复议决定那一步。对于咱们当事人来说,遇到行政机关认错、纠错的情况,要判断纠错是否充分、权益是否得到完整保护,必要时不要轻易签收确认,继续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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