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在自然资源、矿业、土地、水域、国土空间、企业股权、刑事辩护、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腾退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做工程建设的朋友可能遇到过这种事:工地开挖基桩,挖出来一堆砂石,想就地用了,结果被人举报"无证采矿"。这种情况过去屡见不鲜,不少工程老板因此吃了大亏。
现在,这个灰色地带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
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在合法工地上施工时挖出来的普通砂石,不需要办采矿证。
**第一,必须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内。** 注意,这里说的是"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包括临时用地区域。你在红线范围内挖的没问题,超出了就不行了。
**第二,必须在规定建设工期内。** 工程还没开工或者已经竣工了,还在挖砂石,那就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第三,只能是"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 如果你挖出来的是有经济价值的矿产(比如金矿、稀土),那对不起,不适用这个豁免。
条例明确规定,施工挖出来的砂石处置应当遵守所在地省级规定,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除外)。
什么意思?就是挖出来的砂石你可以自己在工地上用,但不能拿去卖。如果你把多余的砂石对外销售赚钱,那就涉嫌非法采矿了。
**这条红线千万别碰。** 条例第71条配套规定了违规处置的行政罚则,罚则不轻。
以前这个领域的规则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文件里,口径还不一致。有的说"多余部分允许对外销售",有的说"由政府组织处置",企业无所适从。
现在条例第24条统一了口径:遵守省级规定、不得自行处置、施工自用除外。简单清晰,全国统一的上位框架。
条例第24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大利好,但"利好"不等于"可以随便挖"。合规操作的核心就是: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为了正确的目的采挖,挖出来的东西自己用可以,拿去卖绝对不行。
如果你的企业因为施工采挖砂石已经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第24条的豁免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注矿业权法律服务,为工程建设企业提供砂石处置合规咨询及行政处罚应对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