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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不完就撤你职!”水利局也有权利强拆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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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9-03 | 阅读次数:

在网上,一段市委书记怒吼水利局局长命其在一周之内拆除河道上违章建筑的视频火了起来,除了本身的政治看点以外,大家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水利局也有权力拆除违章建筑,这份权力的来源依据主要是《防洪法》《水法》。

一、能采取不久措施的,可以罚款处理。

《防洪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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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补办手续的补办,严重的责令限期拆除

《防洪法》第57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强拆主体

由上述法条便可得知,水利局也是强制拆除的主体之一,主要针对的是其防洪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可以选择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拆除。

另外,《水法》第65条也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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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利局作为强拆主体,拆除违法建筑需要遵循7大步骤

调查取证

1.对于被披露被举报的违章建筑,必须保存完整的影像资料,与违建当事人交谈时要记录谈话笔录。如果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要保留当时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城镇规划区的调查工作交由区规划部门办理,乡村规划区的工作交由乡镇政府的相关部门办理,如果乡镇政府无法独立完成,可以申请区规划部门派员指导。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其中要格外注意违建当事人是否拥有第二套住房,以及当事人平时的生活来源。

3.现场勘验记录。违建的基本房屋信息。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区务必要到房管部门调查相关登记材料。

认定违法建筑

完成取证后,依法作出是否属于违建建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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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下达执法文书

1.县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2.两名持有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一起送达。

3.对于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形,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直接在回执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将相关文书贴在建筑显眼的位置并拍照留证据;邀请当地的村组织负责人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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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规划部门的强制拆除需要制作相关的卷宗依据程序提交政府法制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授权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制作拆除方案

决定强制拆除之后要在拆除前七日内发布公告

实施拆除

城管执法部门是强制拆除的主力单位,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违建本身是不被法律所包容的,但拆除违建却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私自决定拆除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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