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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没完成为由拖欠货款,法院判赔2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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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6-05-29 | 阅读次数:

某区卫健委与医药公司约定以行政机关审计为结算依据,却在交易完成近三年后,以审计未出、票据非原件为由拖欠3540万余元货款。法院并未机械等待行政审计结果,而是通过四次发函、跨省现场调查,硬核核实了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打破了行政机关“只认审计不认账”的僵局。

法院认定,案涉行政审计关联性与期限均不明确,若强行适用该约定,实则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明令禁止的“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此举旨在防止民营企业账款陷入无限期拖欠。法院依法准许司法审计,并据此判令卫健委支付货款2696万余元,落实了法律对民企权益的刚性保护。

此案警示政企合作中的“审计陷阱”。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审计流程为由,变相转嫁风险或拖延支付。楹庭律师提醒,对于民企而言,面对此类拖欠,应积极主张司法审计权利,利用法律手段锁定债权。这不仅关乎单笔回款,更是对“新官不理旧账”及行政权力滥用的有力纠偏,提振了经营主体的信心。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

 

依法进行司法审计,推动政府机关清偿拖欠的民营企业账款——某医药公司诉某区卫健委、第三人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拖欠账款  政府审计  司法审计  结算依据

【案例摘要】

某区卫健委与某医药公司约定双方交易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但后续以原始票据缺失且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货款。对此,人民法院通过四次发函、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定票据真实性,并认定案涉政府审计与双方诉争事实的关联性不明确、审计期限亦不明确,在此情形下如仍适用该约定,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即“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遂准许某医药公司申请的司法审计,并据此裁判某区卫健委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96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具体内容】

2023年6月,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就前期供货及往来账款进行对账,明确某区卫健委欠付账款金额3540万余元,某区卫健委在《往来账对账函》上加盖公章并载明“数额证明无误,最终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某医药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区卫健委支付货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区卫健委以政府审计结果尚未出具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并以某医药公司提供送货单据并非原件为由拒绝认可证据真实性。为查清案件事实,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四次向政府机关发函,并派员赴外省核实,最终确认某医药公司所持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某区卫健委与某医药公司约定结算数额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但该区审计局正在进行的审计与本案关联性不明确、审计期限亦不明确,案涉交易完成已近三年,作为结算条件的政府审计仍未完成。如机械适用双方结算约定,则无异于变相强制要求民营企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可能导致货款处于无限期拖欠状态,不利于民营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政府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故依法准许某医药公司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综合考虑司法审计结果、已付款情况、约定的结算条件等因素,判令某区卫健委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00余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首期款项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因未持有送货单据原件举证困难,某区卫健委则坚持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为推动纠纷解决,人民法院通过主动函询、现场调查等司法手段,核实认定了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司法审计,及时作出裁判,顺利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案例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有利于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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