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超期扣押引发的企业维权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市场监管局扣押药品后长期未予处理,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从事实层面看,某中药材行虽存在无证配制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但市监局在2021年11月扣押药品后,直至2023年3月仍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第27条关于扣押期限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审查的精细平衡。一方面,一审、二审均认定超期扣押违法,压实了行政机关的程序责任;另一方面,鉴于涉案药品检出非法添加化学成分,直接返还可能危害公众用药安全,故以”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替代”返还财物”,既纠正了违法执法行为,又为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预留了空间。这一裁判逻辑充分说明,司法审查并非简单的非黑即白,而是在合法性审查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寻求最优解。
从本案的典型意义来看,它生动诠释了”四个最严”要求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中的具体落实。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最终实现了双赢多赢的化解效果——行政机关销毁变质药品、企业加强整改并获准参与产业园经营。正如楹庭律师在类似案件代理中所强调的,政企纠纷的妥善化解,既需要司法机关依法纠偏,也需要各方在法治框架内积极协商,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2021年6月2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湘潭市监局)对某中药材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亦未委托配置制剂的情况下,预先大量配置无患者的处方药并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湘潭市监局对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并送至专业机构检测,后依据检测结果认为某中药材行涉嫌经营假药,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涉嫌犯罪线索,但未将扣押的药品移交。同年11月1日,湘潭市监局再次对该药材行进行现场检查,扣押同类药品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其后于同年12月1日决定对两次扣押药品再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但直至2023年3月一直未予返还。某中药材行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湘潭市监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返还被扣押的药品。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潭市监局在延长扣押期限届满后仍未作出处理,长期扣押涉案物品远远超出法定扣押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7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由于涉案财物部分属于药品,湘潭市监局送检后检测出了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可能涉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为坚持风险管理,落实严格的监管制度,由行政机关制定方案作出妥善处理更为适宜,故判决确认湘潭市监局扣押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某中药材行上诉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严格落实,有效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本案中,湘潭市监局依法决定扣押违规药品,但扣押时间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理据充分;而在对涉案药品的后续处置、某中药材行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的情形下,不判决行政机关返还药品、而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亦符合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需要。本案判决既压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支持了企业的合理诉求;也对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判断和执法权给予了充分尊重,兼顾了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后续情况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意向,湘潭市监局销毁了部分已发霉药品,某中药材行加强了自身整改,当地政府也允许其参与当地大型中药材产业园的建设和经营,纠纷处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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